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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公務員制度
1.中國以往干部人事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干部隊伍籠統(tǒng)龐雜。
(2)管理權限過于集中。
(3)管理方式陳舊單一。
(4)管理制度很不健全。
2.問題的主要表現(xiàn)
(1)在錄用工作中,只有籠統(tǒng)定性的政治考察,沒有公開競爭的考試制度。
(2)干部使用上,缺少嚴格的任期規(guī)定,造成能上不能下、死抱鐵飯碗的問題。
(3)在干部調配上,只有計劃機制,沒有流動機制,強調“個人是塊磚,哪里需要往哪搬”,缺乏崗位責任制。職責不清、權力交叉、相互推諉、辦事拖拉的問題普遍存在。
(4)在干部的考核、獎懲、任免、升降、工資、福利、退職、退休、教育、培訓等方面缺少明確的規(guī)章制度,由于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不健全,因而用人缺乏法制,領導部門和領導者的主觀隨意性很大,表現(xiàn)出濃重的人治色彩。
(5)缺乏監(jiān)督機制。
上述干部人事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使我們長期面臨兩大問題:一是年輕優(yōu)秀的人才難以脫穎而出,“鐵皮箱環(huán)境”隨處可見;二是用人問題上的不正之風難以避免,用人上的腐敗成為最大的腐敗。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學化、法制化和現(xiàn)代化進程,如果不加以改革,必然會成為社會經濟發(fā)展、國家政治體制改革的攔路虎和絆腳石。因此,改革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問題就成為當前一項刻不容緩的任務。
3. 中國公務員制度的誕生
隨著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政治體制改革的任務也提上了議事日程。1982年、1983年,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先后進行了機構改革,并按照干部“四化”的方針,調整了各級領導班子,建立了老干部的離休、退休制度,開始逐漸廢除實際上長期存在的領導職務終身制。與此同時,許多地區(qū)和部門在干部的錄用、考核、交流、培訓等方面也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探索。黨中央在1984年提出要制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法》,后認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范圍太廣,決定改名為《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條例》,后又進一步更名為《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1988年3月,為進一步加強政府人事工作,更好地推行公務員制度,中央決定成立國家人事部。在此基礎上,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總理李鵬正式簽署頒發(fā)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至此,在黨中央和國務院的領導下,一個符合中國國情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國家的公務員制度誕生了。
4. 中國國家公務員制度的特色
(1)不搞“政治中立”。
(2)堅持黨管干部。
(3)不搞“兩官分途”。
(4)堅持服務于民的宗旨。
5. 建立中國公務員制度的重要意義
其最重要的意義就表現(xiàn)在確立了經過競爭性考試擇優(yōu)錄用文官的原則。盡管在公務員考錄工作中目前仍有許多問題存在,但應該清醒地看到,這些問題多表現(xiàn)于技術和操作層面,隨著執(zhí)行經驗的不斷積累和公務員制度的整體完善,相信那種有利于人才脫穎而出的良性環(huán)境(囊狀環(huán)境)一定會逐漸形成。
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的范圍、步驟和方法
1. 實施范圍
(1)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2)其他行使國家行政職能、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的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2. 實施步驟
準備階段:組織工作班子;進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宣傳教育;培訓骨干;擬定本單位的具體實施意見。
實施階段:具體實施工作分三個步驟進行:第一,在確定“三定”(定職能、定機關、定編制)方案的基礎上,合理設置職位,將機關的職能分解落實到各個職位,明確各職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制定職位說明書。第二,在對現(xiàn)有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嚴格考核的基礎上,根據職位的任職條件選擇配備人員;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和程序,確定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和級別,完成向國家公務員的過渡。同時采取妥善措施,安置分流出機關的人員。第三,結合單位實際,實施國家公務員錄用、職務升降、培訓、獎勵、紀律、交流、回避、退休等項制度。
檢查驗收階段:主要是檢查驗收職位設置、職務(包括領導職務)任命、級別確定以及其他制度的實施情況并加以總結完善。尚未進行機構改革的單位,要結合本單位的人事管理實際,積極組織實施錄用、考核、獎勵、紀律、培訓、交流、回避、退休等項制度;職位設置、確定非領導職務和人員過渡等工作,要待機構改革開始后進行。
3. 實施方法
在實施的初始階段,重點是進行職位設置、選配人員、確定職務與級別、完成人員過渡以及建立國家公務員錄用、考核獎勵、紀律、職務升降、培訓交流、退休等項制度的工作,使新制度盡快入軌運行;對于聘任制、任職最高年齡的限制、辭退和地區(qū)回避等項制度可根據各地區(qū)、各部門的實際情況,經過探索和試驗,積累經驗逐步實行。
(1)關于現(xiàn)有機關工作人員向國家公務員的過渡?,F(xiàn)有機關工作人員過渡為國家公務員,必須結合機構改革,在核定的編制內和考核的基礎上,按照一定的標準和條件,履行法定的程序。
(2)關于國家公務員級別的確定。國家公務員的級別,按照所任職務及所在職位的責任大小、工作難易程度以及工作人員的德才表現(xiàn)、工作實績和工作經歷確定。
(3)關于非領導職務。設置非領導職務要結合機構改革,嚴格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非領導職務必須與機構規(guī)格相符合,以工作需要為主要依據合理設置。擔任非領導職務要有嚴格的任職條件。非領導職務的任命,要在國家規(guī)定的職數(shù)限額內,按照管理權限和審批程序辦理。對各地區(qū)、各部門、各單位原來任命的巡視員、調研員等,要在規(guī)定的職數(shù)限額內按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的任職條件重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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