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貴州公務員考試行測答題技巧:公職取得制度的重點理論總結
作者: 發(fā)布時間:201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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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公務員法中關于公職取得制度也是在行測常識部分比較重要的知識點,接下來新文泰教育專家就對公務員法中關于公職的取得制度進行總結。

一、重點理論總結

()錄用

1.適用職務

初次進入公務員系統(tǒng),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

2.原則

應遵循公開、平等、競爭和擇優(yōu)的原則。

3.試用期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1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4.禁止錄用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3)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選任

通過選舉的方式任用公務員,即通過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的方式任免領導職務公務員,適用于領導職務。

()公開選拔

面向社會公開選拔針對的是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或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出現(xiàn)空缺。

()聘任

1.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專業(yè)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但涉及國家秘密的職位除外。

2.聘用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通過簽訂書面聘任合同確定權利義務,實行協(xié)議工資制。

3.聘任期限在合同中約定,期限為15年,可以約定16個月的試用期。

4.聘任合同發(fā)生爭議,可以提交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例題分析:

根據公務員法的規(guī)定,下列哪些()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A.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B.曾因犯罪受過民事處罰的

C.曾因犯罪受過行政處罰的

D.因車禍而受傷住院的

【答案】A新文泰解析:《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故本題正確答案選A。

通過此題可以發(fā)現(xiàn),公務員職務的許多考點都很基礎,大家掌握完基礎知識加以記憶后就能做對相應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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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2019,貴州公務員考試,行測答題技巧,公職取得制度的重點理論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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